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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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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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上刊登了《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00 分在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18 号一楼 VIP1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2,84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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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6,753,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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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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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2,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2,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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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