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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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5 号)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于 2021 年向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561,505 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 13.82 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8,667,478.9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验证,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3-10001 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因丰元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丰元股份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情况的督导义务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丰元股份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仓勇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简称    丰元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002805.SZ
上市时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      赵晓萌
注册资本       28,006.250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办公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玉山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丰元股份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
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诺;
训;
间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发行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提供
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
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
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仓   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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