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鹏)
我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鹏,男,汉族,1980 年 7 月出生,法学学士,历任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
连分所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董
事总经理,上海兰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
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
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
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
期内,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 大会情况
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缺席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议
张鹏 11 11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 1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
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
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
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年度、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直接
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学习调研及考察情况
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并与公司一道,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同时,充分
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现场深入公司了解实际经营情况,为决策的科学性、
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
有关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
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
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
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公司与子公司互保
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互保,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本次互保的被担
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在董事会表决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报告期内,公司对并表子公司合计担保余额为 1000 万元。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
控审计报告,上述报告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于职业判断出具
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客观反应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尽力在 2024 年消除上述所涉及事项的不良影响。本人充分尊重会计师事
务所依据其独立性作出的相关报告。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
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许可证,执业规范,在履职的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业务能力。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公司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表明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工作,审核公司的定
期报告、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流程等重大事项,充分发挥了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工
作中的重要作用,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发表了专业性意
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稳定、
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贡献力量,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张鹏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