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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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纷美包
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或者通
过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以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的股份除外)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项。公司已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
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本次交易将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
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出
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业地位将进一步提升,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
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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