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9 证券简称:金卡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8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东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99,387,9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3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9,553,0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29,834,8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9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44,263,71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5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428,8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
议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35,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11,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35,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11,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87,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6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35,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11,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35,6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11,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87,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6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663,1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6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杨斌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06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40,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2.4921%;反对 3,323,2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07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7,367,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43,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5.4352%;反对 2,020,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56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87,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63,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335,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211,3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99.8816%;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郑寰律师、王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