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Yichang)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 72 号 14-16 F, Tower A, Jiuzhou Building
九州大厦 A 座 14-16 层 No.72, Yiling Avenue, Xiling District
邮编:443000 443000, Yichang, Hubei, China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大 成 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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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覃孙琼律师、
李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
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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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席会议的
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殷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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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
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 年 5 月 9 日的 9:15 -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8,752,18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698%。其中:根据公司出席
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59,215,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5618%;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 名,
代表股份 69,536,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28,358,38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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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3.99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783,3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188%。
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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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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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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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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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宜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高新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宜昌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宜昌交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58,329,494 股股份,非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
司 70,422,693 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70,42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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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1,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2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09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89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10%。
。
表决结果:同意 328,752,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58,3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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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
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计票记录等相关
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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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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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桂柱)
经办律师: (覃孙琼)
经办律师: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