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法律意见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
致: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德联集团、上
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
行人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
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批准了本次发行及相关事
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前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批复。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目前尚未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为保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完成,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股
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原届满之
日起延长 12 个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
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
的情形。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曹志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曹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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