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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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
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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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
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
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
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
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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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
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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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
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
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
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
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
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
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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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
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负责机构:
  (一)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公司子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二)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监督机构;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信息披露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如
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前,考察财务资助对象的财务、经营、信用等情况,
作出合理的风险预测,论证提供财务资助的财务可行性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可行性论证;
  (二)结合公司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财务资助计划;
  (三)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
  (四)跟踪财务资助对象的经营、财务状况,如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出
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合理解决建议;
  (五)债务到期后,及时回收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如接受财务资助
对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建议;
  (六)与公司证券投资部共同参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
作;
  (七)配合公司审计部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审计工作;
  (八)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其拟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资助事项,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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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审计部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流程和实施过程;
  (二)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监督检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公司证券投资部的职责如下: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信息披露工作,并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好持
续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出现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部门和个人,追究
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处罚;如因违
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较大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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