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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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
 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
 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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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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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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