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确
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的职责如下: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上市
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得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履行保密义务(包括其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或按规定应对外披露的信
息发生之日二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经理应当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自动
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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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