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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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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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
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
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
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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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可以
不执行相关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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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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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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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期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履行情况;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重新选聘审计单位,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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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
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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