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21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4:50 起,在深圳市光明区
美盈森大厦 B 座 18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
(二)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海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
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778,660,81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4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914,807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6%。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78,479,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778,47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同意 778,47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表决情况:同意 778,479,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33,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38%;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1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8%。
表决情况:同意 778,649,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3,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777,73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权 1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88,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057%;反对 7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15%;弃权 1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8%。
表决情况:同意 778,649,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3,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778,649,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03,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啸中律师、陈宇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