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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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
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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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 47 号公司一号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股份 146,754,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59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285,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7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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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
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