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中 国 •南 京 •建 邺 区 泰 山 路 157号 15楼
邮 编 210019
电 话 : 025-83345200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春香律师、韦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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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内容、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咨询及联系地址、邮政编
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
排。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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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数共计367,319,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0405%。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
股份共计359,044,3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04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24名,代表股份共计8,274,8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9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12,194,2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6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19,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46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8,274,84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21%。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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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
资料。
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781,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611,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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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8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1981%;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96%。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781,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611,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8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1981%;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1%。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781,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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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807,8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82,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8070%;反对 34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1%。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807,8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82,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8070%;反对 3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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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531,0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06,1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5371%;反对 78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756,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31,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3872%;反对 56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781,6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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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780,9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56,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5864%;反对 34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5,700,318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6.7245%;反对 1,406,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02%。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5,700,318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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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6.7245%;反对 1,421,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47%。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46,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6,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5.5044%;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新联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胡敏先生、刘文娟
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 355,124,918 股。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66,585,95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61,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9873%;反对 55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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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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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春香 经办律师: 李春香
经办律师: 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