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永
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4027 号)
文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开发行 3,80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38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6,287,358.50
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73,712,641.50 元。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履行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规范
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潘登
项目联系人 崔学良、潘登
联系电话 010-590266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53.SZ
注册资本 37,546.5702 万元
注册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西大街东
主要办公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西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 刘东杰
实际控制人 刘东良、靳彩红
联系人 张巍
联系电话 0359-56620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
机构的审核;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称“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30 号)。
因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
中德证券已缴纳罚没款。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0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
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
理与评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德证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3]27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
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
人担任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
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
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
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
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
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营业收入 450,402.08 万元,同比增长 19.82%,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38.37 万元,同比下降 87.58%。
保荐机构提醒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
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4]5 号),因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
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复核,认为发行
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
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永东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中德证券作为永东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永东股份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 潘 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