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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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坚群
证券简称     浙江新能
证券代码     600032.SH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04,675,324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 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 8 号
邮政编码     310020
网址       无
电子信箱     ZJNEPE@163.com
         实业投资,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运营,工程项目管理,
         天然水收集和分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
经营范围
         备维修,检测技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供水服务,供电服务(凭许可证
         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11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73,00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913.0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9,094.94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
第 332C000250 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
金进行专户存储。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2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浙
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
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2022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就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事项进行了公告,财通证券尚未完成
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二)主要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
材料。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后公司仍持续与财务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逾期 6 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
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
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新能源”),公司出资金额达到
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自查确认相关事实违规后,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
案并予以公告,弥补了程序瑕疵。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重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补充审议与关联方浙能电力共同设立绿能新能源事项,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予以公告。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上交所于 2023 年 3 月出具了《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
示,同时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
王树乾、张利、杨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 号),对发行人、吴荣辉、王树乾、
张利、杨立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保荐人已在事项发生后敦促发行人整改。保荐人在本年度现场检查中,对上
市公司采取了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以及访谈相关事项责任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采取了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制度
以及开展合规培训等整改措施。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李婉璐
                          年   月   日
              李   宁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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