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
)作为正在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
“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3 年度(以下简称“本
“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李宁
(三)现场检查人员
李婉璐
(四)现场检查时间
第一次:2024 年 4 月 22 日-2024 年 4 月 24 日
第二次:2024 年 5 月 6 日-2024 年 5 月 7 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此外,因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予以监管警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
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情形,保荐人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对该事项予以了特
别关注,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之“(七)
保荐人认为应该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
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
计师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对财务总监进行了
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
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
审会计师出具的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户的情形,金额分别为 5,512.60 万元和 122.45 万元。针对上述两笔误操作,公
司均于当天发现错误,并及时退回至原账户。针对上述情形,保荐人在本次检查
中,对上市公司采取了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流水、检查转账凭证以及访谈财务负责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针对误操作情况
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加强财务操作人员业务及合规培训、加强资金划转审核与
复核以及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整改措施。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年审会
计师、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就回款情况、主要经营数据、客户供应商走访反馈等对会计师进行访
谈。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合作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后公司仍持续与财务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逾期 6 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
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
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新能源”),公司出资金额达到
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自查确认相关事实违规后,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
案并予以公告,弥补了程序瑕疵。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重新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补充审议与关联方浙能电力共同设立绿能新能源事项,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予
以公告。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上交所于 2023 年 3 月出具了《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
示,同时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
王树乾、张利、杨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 号),对发行人、吴荣辉、王树乾、
张利、杨立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保荐人已在事项发生后敦促发行人整改。保荐人在本次检查中,对上市公司
采取了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访
谈相关事项责任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采取了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开
展合规培训等整改措施。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
预期收益。
针对发行人 2021 年 10 月与关联方浙能电力、2021 年 12 月与关联方财务公
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及时事项,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注
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性及信息披露及时性,建议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
针对发行人 2024 年 1 月募集资金误操作事项,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注意杜
绝将其他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并建议上市公司加强财务操
作人员业务及合规培训,进一步加强资金划转审核及复核工作,确保募集资金合
法、合规及如期使用完毕。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 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婉璐 李 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