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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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40 号
致: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程邦达”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海程邦达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集。2024年4月18日,海程邦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海程邦达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海程邦达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程邦达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程邦达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34,094,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海程邦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34,042,864股,反对51,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邦达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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