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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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长青农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 时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
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9:15-
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6 名,代表股份 289,627,05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4.5860%。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83,025,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208%;反对 6,601,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3,749,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707%;反对 5,810,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3,754,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723%;反对 5,844,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83,749,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707%;反对 5,782,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3,025,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208%;反对 6,506,3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8,621,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29%;反对 938,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04,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39%;反对 938,43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88,198,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9%;反对 1,361,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81,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99%;反对 1,361,24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8%;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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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43%。
   表决结果:同意 287,479,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84%;反对 2,052,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62,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22%;反对 2,052,93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92%;弃
权 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18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梅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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