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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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本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规则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具有公司董事的所有职责。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赋予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含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二)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
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限制性规定。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
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
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除非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另行规定,上述第十九条
所指的下述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指:该董事已将全部有关事实在股东大会上
充分陈述,股东大会在对该事实的正确、真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经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以正式决议的方式批准该董事的行为。
  (二)“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指:该董事已将全部有关事实在股东大会上
充分陈述,股东大会在对该事实的正确、真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经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以正式决议的方式同意该董事的行为。
  (三)“法律有规定”指:现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该董事有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机关披露该信息的义务。
  (四)“公众利益有要求”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
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
府主管机关要求董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
  (五)“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指:该董事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
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公司机密信息以外,该董事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
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董事向其披露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的情
形。发生此种情形时,董事应要求获知该机密信息的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采取一定
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
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章   董事选任和撤换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第二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或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关于选举某董事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或提案;
  (二)该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
证明。
  选举董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选举或更换董事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亲自或由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累积投票方式是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和拟当
选的董事人数相乘之积为表决票数并将该表决权票数累积起来投给一个候选人或分别
投给任何数量的候选人的投票方式。在累积投票方式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
当选董事人数相等数量的表决权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大会再次选举为董事的,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撤换董事:
  (一)董事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董事义务的;
  (二)董事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四)董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的;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董事的议案,但董事会是否
提出撤换董事的议案不影响股东大会根据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罢免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空缺。在股
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
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职权、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
董事人数的 1/3(包括一名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同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 制订公司融资方案、审批公司授信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
予以罢免;
  (十九)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
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长、总经理等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审批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审批每一会计年度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事项;
  审批每一会计年度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5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2)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列明情形以外的担保事项;
  (3)审批董事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章        董事长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
所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和解聘。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
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中列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或者副总经理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
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例会。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五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及董事会秘书授意的有权
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筹备和材料准备工作。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监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将召开事由和有关材料、数据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会议讨论下列事项时,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或提议召开会
议的董事应以书面形式制作成专项议题,并根据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专家
意见。
  (一)决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二)拟订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公司新的投资事项的董事会预案或相关方案;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董事会预案或相关
方案;
  (四)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的董事会预案或相关方案;
  (五)拟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董事会预案或相关方案。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
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
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董事会就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方可生效的事项形成的决议,为董事会预案,除非有
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外,该预案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就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议,自该决议经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备案。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指株洲天桥起重机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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