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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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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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20 日。2024 年 4 月 18 日,单独持有公司 7.44%股份的股东北京航星盈
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
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164,53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共计 8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986,63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679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092,22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23,121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036,391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7%;反对 28,049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3%;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064,44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宇翔、张燕及北京航星盈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511,55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511,55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426,18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6,151,17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94,79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94,79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33%;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169,65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04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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