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4-03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
午 9:15 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厂房 3 楼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311,554,371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54.76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44,232,92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2.9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7,321,4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83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73,656,896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2.94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335,4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子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862,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87%;
反对 4,871,2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785,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5%;反对 4,871,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623,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785,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5%;反对 4,871,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6,68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785,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5%;反对 4,871,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7,993,1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785,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5%;反对 4,871,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185,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4,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675,0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97,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反对 58,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1,556,4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58,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969%;反对 39,941,9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271%;弃权 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
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246,4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48,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984%;反对 24,307,9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55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819,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819,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洪玉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