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四川·成都·武侯区领事馆路 7 号保利中心南塔 1109 室
电话:028-8529 3955 传真:028-8529 3885
网址:http://www.jklawyers.cn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安宁铁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金嘉骏律师、唐诗瑜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
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在《大会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
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勇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大会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06,000,1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比例
为 76.4835%。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934,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337%。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 人,代
表可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06,934,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6.7172%。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934,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337%。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负责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大会通知》相同,未发生其他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306,924,644 股 ,占出 席本次会 议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06,924,644 股 ,占出 席本次会 议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06,924,644 股 ,占出 席本次会 议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06,924,644 股 ,占出 席本次会 议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06,924,644 股 ,占出 席本次会 议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306,924,644 股 ,占出 席本次会 议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3%;反对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8%;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06,889,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48%;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889,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48%;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符合法定数额;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邓 瑜 金嘉骏
唐诗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