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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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38号
致: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世华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世华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世华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世华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世华科技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3,763,214股,
占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74.2192%(已剔除世华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
股份数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世华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581,5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关联股东顾正青、吕刚、耶弗有投资
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蔡惠娟、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92,657,631股,反对0股,弃权1,105,583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科技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世华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世华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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