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深圳威迈斯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
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
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
情况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王德慧、王震。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德慧、王震、葛霖帆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和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行对账单和相关重要凭证及相关资料;
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并访谈了公司高管、内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信息披露审核记
录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关于独立性的说明性文件,核查了公司与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高管等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
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
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
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访谈了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管等人员和内审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访谈了高
管,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核对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股东及董监高严格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
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
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 王震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