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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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
  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窦鹤
  年、黄晓泽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538
  号公司总部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孝棠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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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336,115,58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71%。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宁
  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事项的议案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司章程》的议案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案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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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议案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
  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具
  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06,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2995%;弃权票数 5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 0.015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06,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0.2995%;弃权票数 5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15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06,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2995%;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15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06,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0.2995%;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 0.0153%。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8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929%;反对票数 980,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2917%;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154%。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34,7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72%;
  反对票数 980,7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391%;弃权票数 5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7%。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
  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4,6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5671%;反对票数 1,40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的比例 0.4175%;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 0.0154%。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34,350,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64%;
  反对票数 1,403,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200%;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22,4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5.4909%;反对票数 1,006,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4.2900%;弃权票数 5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2191%。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20,09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85%;
  反对票数 1,006,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7584%;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1%。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34%;反对票数 1,012,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0.3012%;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比例 0.0154%。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34,741,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284%;
  反对票数 1,012,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280%;弃权票数 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27,18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0.3056%;弃权票数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 0.009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34,74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49%;
  反对票数 1,027,1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687%;弃权票数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982,5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0.2923%;弃权票数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0.0225%。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26,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0.3055%;弃权票数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 0.009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35,057,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99.6852%;反对票数 1,026,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0.3055%;弃权票数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 0.0093%。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335,462,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 99.8056%。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5,152,28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5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交公司叁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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