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4-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3 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下
午 13: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贻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439,095,711 股,占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5159 % 。 其 中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5 人 , 代 表 股 份
代表股份 3,305,8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01%。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 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9%;
反对 3,298,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15,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5,822,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5%;
反对 3,273,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39,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见证了本次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