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云南泽泉管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泽泉”)因业务开展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
款业务。近日,公司收到与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签订的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406020838240117130000004】,约定公司为云南泽
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500.00 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
利息、罚息等全部债权之和。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
(公告编号:2024-027)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4 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18,0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42,500.00 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
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云南泽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
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本次使用担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经
担保 授权担保对 本次被担 本次使用担 保额度占公 剩余可用
近一期资产 审批可用担
方 象 保方 保额度 司最近一期 担保额度
负债率 保总额度
净资产比例
资产负债率
在 70%以上 云南泽泉
公司 的全资子公 管业有限 93.96% 18,000.00 2,500.00 1.56% 11,500.00
司、控股子 公司
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Q8MD59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郑富生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
结构构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云南泽泉总资产 14,581.87 万元,净资产 1,680.74
万元,资产负债率 88.47%;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2,233.66 万元,利润总额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云南泽泉总资产 24,052.87 万元,净资产 1,453.70
万元,资产负债率 93.96%;2024 年 1-3 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408.73 万元,利润
总额-217.09 万元,净利润-227.0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债务人: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含
逾期罚息及挪用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
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应对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应返还的借款本金、
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贷款人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违背其在本合同
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
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救济措施,直至其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全部实现:
人对债务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终止。
或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
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贷款人与保证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0,600.70 万元(均为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19.0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