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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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29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7日14:00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
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马
新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华工科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律师事务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股份271,051,532股,占公司享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9568%。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6名,具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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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7,10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369,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125,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90,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826,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91,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924,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89,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924,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89,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826,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091,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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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70,986,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251,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865,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30,7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98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251,9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监事会监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70,96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235,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692,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57,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692,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57,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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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
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根据统计的现场
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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