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4-038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综合楼 2 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0,460,67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1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9,714,6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5.7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46,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46,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44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46,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
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864,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游宗杰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8,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78%;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潭爱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42,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144%;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