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149 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
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
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35,0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价人民币 114.17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3,825.50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
费用)。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29,6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价人民币 124.50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5,348.96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
费用)。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7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
回购最高价格人民币 48.62 元/股,最低价格人民币 33.50 元/股,回购均价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综上,预计在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时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合计有 1,235,708 股,不能参与该次利润分配。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具体分配方案如
下: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699,686,302.57 元。公司 2023 年度拟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前收盘价格为 29.61 元(2024 年 4 月 16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参考价格=(29.61-0.35)÷(1+0)=29.26 元/股
(二)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30,881,092×0.35)÷232,116,800≈0.35 元/股
(三)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9.61-0.35)÷(1+0)≈29.26 元
/股
(四)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
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29.26-29.26|÷29.26=0%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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