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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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149 号
致: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
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
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35,0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价人民币 114.17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3,825.50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
费用)。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29,6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价人民币 124.50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 5,348.96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
费用)。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期限已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7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
回购最高价格人民币 48.62 元/股,最低价格人民币 33.50 元/股,回购均价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综上,预计在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时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合计有 1,235,708 股,不能参与该次利润分配。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具体分配方案如
下: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699,686,302.57 元。公司 2023 年度拟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前收盘价格为 29.61 元(2024 年 4 月 16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参考价格=(29.61-0.35)÷(1+0)=29.26 元/股
     (二)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30,881,092×0.35)÷232,116,800≈0.35 元/股
     (三)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9.61-0.35)÷(1+0)≈29.26 元
/股
     (四)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
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29.26-29.26|÷29.26=0%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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