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 2024-038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
春安先生因非本公司事项于 2022 年 8 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
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4 号)。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
月 6 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 号),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辽宁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对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李春安泄露深
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金科技”)定向增发的内幕信息,以
及赵某平内幕交易“石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李春安、
赵某平(以下简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春安、赵某平的要求,辽宁证监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第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四条、《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李春安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内,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罚事项涉及的内幕交易标的并非本公司股票,且不涉及公司的相关事项。此外,
李春安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股本总额的 2.11%。李春安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上述行
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