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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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193 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 4 号宝捷讯工业园联赢激光办公楼二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 4 号宝捷讯
工业园联赢激光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金龙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656,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3%,其中: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50,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1%。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
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下同)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5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5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5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5,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54,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52,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5%;反对501,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11,8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784,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反对369,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韩金龙、牛增强、贾松已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8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75,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73,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反对18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501,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32,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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