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 E 座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邹晓东、李永伟
联系电话 021-3896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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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13
注册资本 23,058.6837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7 号 6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奇
实际控制人 杨小奇
联系人 万建军
联系电话 021-611215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8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阅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12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16 日、2023 年 12 月 27
情况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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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相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关的制度与规则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
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
(4)督导公司建立募 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额为 569,689,099.77 元,投资于“高性能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系
金专户情况 列芯片项目” 、“新一代全高清网络摄像机 SoC 芯片项目”、 “车
用图像信号处理及传输链路芯片组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已 累 计 投 入
(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和股东大会情况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
人均通过事先或事后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
文件的形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富瀚微严格执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6)保荐机构发表独 月 31 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立意见情况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富瀚微在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富瀚微严格执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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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富瀚微在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富瀚微严格执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富瀚微在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富瀚微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富瀚微的《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富瀚微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富瀚微的《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富瀚微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富瀚微的《2023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对发行人增加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增加的 2021 年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
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上述预
计增加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产业基金
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
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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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及利润分配机制等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
富瀚微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对
富瀚微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对发行人签署重组相关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对发行人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更多的回报。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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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同
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多的回报。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
的回报。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
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
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综上,本保荐机构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富瀚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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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制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对发行人《员工购房借款管
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员工购房借款
管理办法》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增加控股子公司作为员工购房借款的适用范围,有利
于留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员工借款
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对发行人增加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和防范外汇
市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计划进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计划进度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制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对发行人修订《员工购房借
款管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的《员工购房
借款管理办法》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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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际情况,公司拟继续实施员工购房借款,可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
键岗位核心人才,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员工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证券与衍
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富瀚微 2023 年度证券与衍
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跟踪承诺履行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况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薛峰工作变
荐代表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保荐总结报告书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
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