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科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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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融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海融科技的保证:海融科技已经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有材料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与海融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
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
当与合理发表评论和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上述内容进行引述时,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融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融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
赖。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
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公告,海融科技是由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海融科技”,股票代码为“300915”。
  依据海融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海融科技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5021424G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海瑚
注册资本       9,000万万万万万
成立日期       2003万10万14万
营业期限       2003 年 10 月 14 日万万万万万万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
           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食品添加剂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
           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
经营范围       具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会议及
           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食品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融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
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并分别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
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监管
指引》第 7.8.2 条、第 7.8.3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
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公司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监管指引》第 7.8.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监
管指引》第 7.8.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及《监管指引》第 7.8.7
条第三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要求。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
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第三方
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及《监管指引》第 7.8.7 条
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要求。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
市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及
《监管指引》第 7.8.7 条第五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要求。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
月,自公司公告当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设立 12 个月的锁定期,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六)项第 1 小项及《监管指引》第 7.8.7 条第六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
限的相关要求。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
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
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
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
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
项及《监管指引》第 7.8.7 条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要求。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公司
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及《监管指
引》第 7.8.7 条第七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十)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
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监管指引》第 7.8.7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要求: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符合《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如下程序:
员工的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庄涛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审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已回避表决。上述
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监管指引》第 7.8.6 条的相关规
定。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
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依法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的情形。公司监事于秀红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审议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已回避表决。上述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十)项及《监管指引》第 7.8.6 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
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审议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如有)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中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人,该等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
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回避表
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
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规定符合
《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对象名单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关联关系;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
行动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均将
回避表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
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且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份额较低,无法对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会议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员工
持股计划未与上述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
《监管指引》及第 7.8.6 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
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的
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法律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回避表决
安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叁份交发行人报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
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金成                        林静
                         ____________
                            郭宸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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