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7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 1 名,为张彭春,合
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978,7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20%。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61.19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244.76 万股,其
中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8,15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84%;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24,29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1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的 1,319,900 股限售股已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上市流通。
截 至 目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2,447,600 股 , 其 中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股 票 数 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
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1 名,为张彭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发行人 5%以上自然人股东张彭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
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 5%以上自然人股东张彭春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期间内;或者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
无其他特别承诺。因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股票已经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25.88 元/股,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
股东张彭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首发前股东的限售期
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至 2024 年 5 月 9 日期满。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合计 6,978,753 6,978,753
注 1:股东张彭春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978,753 股,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数量 6,978,753 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其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数量(+,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股)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
高管锁定股 0 0.0000% - 0 0.0000%
首发前限售
股
二、无限售 25,611,900 25.0000% 6,978,753 32,590,653 31.8120%
条件股份
三、总股本 102,447,600 100.0000% - 102,447,600 100.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
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