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0 证券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4-028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6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9:25,9:30-11:30和
月6日9:15至2024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大楼会议室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643,844,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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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4,820,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
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激励对象需回避表决。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75,525,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7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
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石建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在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
行投票。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9,542,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0343%;反对 152,011,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50,51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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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880%;反对152,011,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33%;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9,641,2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71%;反对 1,912,9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00,617,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0%;反对1,91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0,052,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1134%;反对 151,502,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51,027,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722%;反对151,502,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91%;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1,225,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2956%;反对 150,329,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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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52,200,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61%;反对150,32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52%;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
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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