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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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6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4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6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不非副董事长。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5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为 822,432,83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90,962,0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3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71,440,29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75%。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4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表决结果:同意 362,397,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表决结果:同意 362,402,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会上关联股东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本议案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04,018,809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04,018,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62,402,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6,602,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62,272,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362,19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2,304,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6,505,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3%;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9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勤芝、万茜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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