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峡环保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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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591-38507870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金火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厦
                        联系方式:0591-38507870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一麟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海峡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1 号)核准,福建海峡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6 月非公
开发行普通股(A 股)8,415.8415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0,999.9994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9.6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70.36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全
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2XMAA10155
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海峡环保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度,已根据海峡环保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等形式,对海峡环保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度、规则、行为规范。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度、规则。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漏。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未履行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承诺事项。
易所报告。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发生该等情况。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海峡环保 2023 年度持续
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海峡环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海峡环保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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