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9 - 2024/5/10 2024/5/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8,730,08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9 - 2024/5/10 2024/5/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靳坤、董巍、董荣镛、王家华、徐洁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8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
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52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2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
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22 元。
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
[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
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遇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190266-666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