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2024-031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鲁
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胡命基先生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内部公示栏公示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收到工会以及部分员工反馈的
意见。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说明。
明。2024 年 2 月 6 日,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员工反馈意见作出的解
释说明之核查意见》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5 人调整为 113 人。
(二)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
票,前述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 31 万股调整至预留部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1055 万股调整为 692.5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
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