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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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陈志勇、杨倩玉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
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
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
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
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
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
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
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
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
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钟铮及本所
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钟铮担任监票人,并由钟铮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
结果如下:
(1)《选举吴晓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1,365,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01%。
(2)《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1,083,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14%。
(3)《选举张文娜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1,186,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72%。
(1)《选举马陈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的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1,905,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84%。
(2)《选举周朝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的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1,955,9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勇
杨倩玉
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