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 Wanxiang America Corporation 持有的 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
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情形;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America Corp.100%股权。Wanxiang America Corporation 拟进行资产整合,将
Neapco Holdings,LLC 、 Wanxiang Automotive Components, LLC 、 Wanxiang
Automotive Components Europe, LLC100%股权整合至 Wanxiang America Corp.旗
下,目前上述工作尚未实施完成。除了上述事项外,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系权
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
关于该等标的资产的权属争议或纠纷,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
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