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 Wanxiang America Corporation 持有的 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
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尚需呈
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有的 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Wanxiang America Corporation 拟进行资
产整合,将下属 Neapco Holdings,LLC、Wanxiang Automotive Components, LLC、
Wanxiang Automotive Components Europe, LLC100%股权整合至 Wanxiang
America Corp.旗下,上述事项实施完成后,Wanxiang America Corporation 合法拥
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并保证对标的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发生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情形,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