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Wanxiang America Corporation 持有的 Wanxiang America
Corp.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各方确认: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12 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特此说明。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