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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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雪人
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汝捷、许慧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1月
称净利润)为4,000万元至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扣非净利润)为1,600万元至3,6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
报告显示,2023年净利润为-1,536.22万元,扣非净利润为-4,270.99万元,公司
性质发生变化。
   雪人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汝捷,财务总监许慧宗未能勤勉尽责,对
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雪人股份及林汝捷、许慧
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
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福建
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在期限内向福建证
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公司会计核算,
提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
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提升
其勤勉尽责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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