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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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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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滨安路 1186-1 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6,359,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7.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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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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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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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028,7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26,35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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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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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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