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委派律师出席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伟星新材”或“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伟星新材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4 月 9 日,伟星新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等事项。同时,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14:30 在浙江省临海市崇
和路 238 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董事长金红阳主持了本次股东
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查验,伟星新材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
知股东,伟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人)共计 38 名,代表股份 1,144,393,252 股,占伟星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 1,044,025,2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6.419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100,367,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853%。
本所律师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伟星新材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357,05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35,6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765,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44%。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392,65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801,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357,05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35,6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765,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44%。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357,05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35,6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765,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44%。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357,05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35,6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765,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44%。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001,966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股份 355,686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股份 35,6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410,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6%;反对 355,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0%;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244%。
(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会上关联股东均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议案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982,820,578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801,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八)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44,392,652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份 6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股份 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5,801,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陈光耀
经办律师:
李莎慧
杨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