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 商城 公告编号:2024-076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本公告内容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被告、原告等
●诉讼的涉案金额:1,691.63 万元(未考虑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上述事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
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上
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阳
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沈
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最近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
统计,累计未披露的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77 笔,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
金额为 1,691.6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8%。现集中披露相
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中,已结案件合计 66 笔,涉及金额为 971.67 万元,具
体情况详见附件 1;未结案件合计 11 笔,涉及金额为 719.96 万元,具体情况详
见附件 2。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
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涉及诉讼已结案件基本情况
诉
序 我司主 讼 涉案金额
对方主体 案由 案号 受理法院 进展情况
号 体 地 (元)
位
沈阳康健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9190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郑明明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的
货款 64379.54 元;2.被告商业城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质保金 10000 元;3.如被
商业
上海郑明 告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给付拖欠货款的义务,则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起以尚欠的货款为
城、商 被 联营合 (2022)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业城百 告 同纠纷 23304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返还质保金,则自 2022 年 10 月 24 日起以尚欠的质保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
货
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双方无其他争议;6.案件受理费 1844 元,减半收取 922 元,保全
费 837.48 元,由商业城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 105,180.97 元;2.被
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保证金 5,000 元;3.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分别以 32,870.56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至
广州屹帆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2022 年 7 月 15 日时止,按照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以 10,5180.97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7 月 16
货 告 同纠纷 3952 号 民法院 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
公司
付原告保证金占用使用费,以 5,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全部保证金退还时止,按
照一年期 LPR 计算;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600
元。案件受理费 2504 元,保全费 1270 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被告铁西百货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和慧仓商贸公司货款
辽宁和慧 145,207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 145,207 元为基数,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3526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02 元、保全费 1,430 元,由
被告铁西百货负担。
被
铁西百 申 劳动争 沈劳人仲字(2023) 沈阳市劳动人事
货 请 议纠纷 494 号 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
一审调解:被告铁西百货给付原告货款 6,501.28 元,分期给付: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给付
沈阳鑫英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5,000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 1,501.28 元;2.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足额给付,则原告有权
货 告 同纠纷 5859 号 民法院 就剩余全部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自愿
限公司
承担。
一审调解:1.被告商业城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保证金、质保金共计 230,000 元;
被 租赁合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告 同纠纷 9605 号 民法院
年 9 月 8 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 2375 元;4.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沈阳金奇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货
货 告 同纠纷 3384 号 民法院 款 7,167.55 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铁西百货负担。
限公司
及时行乐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合同款 50,00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
铁西百 被 (辽宁) 合同纠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合同款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从 2021 年 4 月 5 日起计
货 告 文化传播 纷 3849 号 民法院 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0 元,财产保全费 520
有限公司 元,由被告负担。
沈阳文邦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32,376.89 元;2.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4225 号 民法院 李薇
公司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7 元,由铁西百货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202,823.84 元;
沈阳缘溪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利息(以 202,823.84 元为基数,自
货 告 同纠纷 5635 号 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4,342 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铁西法院缴纳。
辽宁省金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 1,929,094.96 元;如未
铁西百 被 锝能源科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货 告 技有限公 同纠纷 4733 号 民法院 的利息。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2,162 元,由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 1,929,094.96
司 之日起 7 日内向铁西区法院缴纳。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沈阳市盛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11,613.1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1,613.1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货 告 同纠纷 10323 号 民法院 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84.5 元,由被告承
限公司
担。
沈阳一诺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77,879.25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9191 号 民法院
公司 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91,314.64 元;2.被告于
宁波赢商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86,934.32 元为基数,从 2023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10147 号 民法院
公司 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83 元,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 7 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
沈阳米赫
被 联营合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告 同纠纷 17092 号 民法院
公司
房屋租
商业城 被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百货 告 11304 号 民法院
纠纷
依波精品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239,325.08 元;2.驳回原
(深圳)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890 元,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
货 告 同纠纷 缴纳。
沈阳分公 0106 民初 10146 号 西区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890 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
司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周大生珠宝货款
周大生珠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41,907.67 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568 元,由被告铁西百货负
货 告 同纠纷 担。 2,041,907.67
限公司 0106 民初 2879 号 西区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3,136 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
被 租赁合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告 同纠纷 13820 号 民法院
一审判决:1.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欠款 123,220
元;2.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利息(其中以 36,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止;以 87,22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92 元,由铁西百货承
辽宁龙华 (2023)辽 01 民终 担。
铁西百 被 合同纠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纷 民法院
中心 0106 民初 9192 号 诉人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货款利息(以 123,220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但最终计算的利息数额应以 11,006 元为限)”;4.驳回上诉人铁西百
货大楼其他上诉请求;5.驳回被上诉人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负担 25 元,由被上诉人辽宁龙华印刷服务中心负担 25 元。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711,619.5 元;2.
天王电子
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 711,619.5 元为基数,自
(深圳)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2023 年 1 月 31 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货 告 同纠纷 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458 元,保全费 3,517
天津分公 0106 民初 3629 号 西区人民法院
元,由铁西百货承担。
司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4 元由铁西百货负担。
沈阳晶芝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213,451.13 元;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商业城 被 美服装销 合同纠 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给付原告保证金 19,000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百货 告 售有限公 纷 案件受理费 4,787 元由被告负担。
司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 4,787 元,由商业城百货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辽宁飞添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110,485.73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 LPR 进行计
货 告 同纠纷 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560 元由被告承担。
公司 0106 民初 3527 号 西区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60 元,保全费 1,085 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
大楼有限公司承担。
被 沈阳市中级人民 仲裁:第一被申请人(辽宁中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
(2023)辽 01 民特 136
铁西百 申 劳动争 法院;沈阳市劳 一次性支付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7,285.68 元
货 请 议纠纷 动人事争议仲裁 (2160.71 元/月×8 个月)。
(2023)492 号(终)
人 委员会 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辽宁中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120,080.31 元;2.
铁西百 被 租赁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15541 号 民法院
请求。案件受理费 3,133 元,由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铁西区法院缴纳。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31,093.18 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生
辽宁博西 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 27,863.4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22 日起按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15332 号 民法院
有限公司 照年利率 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质
保金 10,000 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77 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
司货款 142,464.75 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晨东
沈阳晨东
铁西百 被 合同纠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 10,000 元;3.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
货 告 纷 10570 号 民法院 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 142,464.7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4
公司
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原告安丽颖退休金损失 24,448 元;2.被告
被 劳动争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告 议纠纷 12713 号 民法院
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承担,
广州犀牛
被 合同纠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一审调解:1.被告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一次给付原告质保金 4,947.75 元,电表押金 1,000 元,
告 纷 16828 号 民法院 合计 5,947.75 元;2.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公司
沈阳重工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77,748.63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13975 号 民法院
公司 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44 元,由被告承担。
被
申 劳动争 沈劳人仲字(2023) 沈阳市劳动人事 被申请人商业城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李红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
请 议纠纷 1162 号 争议仲裁委员会 偿金 49,669.51 元(4515.41 元×11 个月)。
人
沈阳市新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19352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沈阳市裕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65,752.83 元;2.
货 告 同纠纷 19312 号 民法院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46.91 元,由被告铁西百货负担。
有限公司
沈阳商业
商业城 原 城(集 侵权责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百货 告 团)有限 任纠纷 10148 号 民法院
公司
被 劳动争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告 议纠纷 4893 号 民法院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黎荣商贸有限公
司货款 271,207.07 元;2.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271,207.07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
上海黎荣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铁西百 被 合同纠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货 告 纷 5,368 元,保全费 1,906 元,由被告铁西百货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法院
公司 0106 民初 12967 号 西区人民法院
缴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368 元,应予收取 50 元,由上诉人铁西百货
负担,应退还铁西百货 5,318 元。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61504.33 元;2.被告于本
安莉芳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质保金 5000 元;3.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
铁西百 被 (山东)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 61504.33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按照一年期
货 告 贸易有限 同纠纷 18526 号 民法院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迟延给付质保
公司 金的利息,以 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
算;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88 元,保全费 695 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调解:1.被告铁西百货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 20,000 元;
沈阳骐骥
铁西百 被 服务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 20,000 元;2024 年 2 月 29 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 20,000 元;
货 告 同纠纷 22464 号 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 20,000 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沈
公司
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 39,650 元;如一期未给付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2.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
受理费 1,547 元、保全费 1,218 元,由原告沈阳骐骥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调解:1.被告铁西百货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将货款 56,356.8 元及质保金 5,000 元一次性支
沈阳霸王 付给原告沈阳霸王行商贸有限公司;2.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利息;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21493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案,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 1,334 元,减半收取 667 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法院向
原告退回)
沈阳鑫恒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21107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沈阳百品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20615 号 民法院
公司
锦州茂业
商业城 被 租赁合 (2023)辽 0703 民初 一审调解:1.被告商业城百货欠付原告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租金 30,000 元,此款于 2023 年 11
百货 告 同纠纷 2109 号 月 6 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2.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 550 元,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负担。
公司
沈阳晨东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 10 日内向原告沈阳晨东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铁西百 被 合同纠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纷 8227 号 民法院
公司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00 元,由被告承担。
沈阳欣宇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21067 号 民法院
限公司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被 劳动争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丽颖的全部诉讼请求。
告 议纠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安丽颖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货款 38,849.22 元;2.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
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 37,083.93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
大连钰晨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钰晨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质保金 10,000 元;4.被告铁
铁西百 被 旺达文化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传播有限 同纠纷 15476 号 民法院
息,以 1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公司
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驳回原、被告其他
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658 元,原告自行承担 606 元,被告承担 1,052 元。
一审判决:1.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安
被 劳动争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丽颖经济补偿金 43,794 元;2.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告 议纠纷 14320 号 民法院 日内给付原告安丽颖特殊补贴 50,600 元;3.驳回原告安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
由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学艳医疗费
生命 5,019.82 元;2.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学艳交通费 100 元;
商业
权、身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被告商业城百货负担。
城、商 被
业城百 告
健康权 0103 民初 7227 号 河区人民法院 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一次性赔偿王学艳医疗费 1,506 元;4.驳回王学艳其他诉讼请
货
纠纷 求及商业城百货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商业城百货负担 200 元,王学艳负担
天王电子
被 租赁合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一审判决: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原告质保金 10000 元。案件受
告 同纠纷 19160 号 民法院 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国臣 2019 年 8 月
辽宁省高级人民 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3 倍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国臣违约金(以 9,648 元
(2023)辽民申 8539
房屋租 法院;沈阳市中 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以 9,82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被 号;(2023)辽 01 民
告 终 9182 号;(2022)
纠纷 阳市沈河区人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规定,加
辽 0103 民初 22285 号
法院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882 元、保全费 1,165 元,由被告商业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882 元由上诉人商业城负担。
再审判决:驳回商业城的再审申请。
一审调解:1.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印刷费 23,650 元: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支付印刷费 8,000
沈阳威鼎
铁西百 被 承揽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元、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支付印刷费 8,000 元、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支付印刷费 7,650 元;2.如
货 告 同纠纷 19629 号 民法院 被告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本案无其他纠
有限公司
纷。案件受理费 391 元,减半收取 195.5 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万守荣支付商铺回
购款人民币 261,172 元;2.如被告商业城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之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商铺回购款人民币 261,17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辽宁省高级人民
(2024)辽民申 1419 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万守荣支付相应利息;3.原告万守荣自收到被告商业城支付
法院;沈阳市中
被 租赁合 号;(2023)辽 01 民 商铺回购款后 10 日内,协助被告商业城办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 23 号 5-30 商铺的更名过
告 同纠纷 终 20752 号;(2022) 户手续,将该商铺登记在被告商业城名下,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商业城负担,商
阳市沈河区人民
辽 0103 民初 21406 号 铺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前,上述商铺仍归原告万守荣所有;4.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
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万守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218 元,由被告商业城、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商业城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 5,218 元由商业城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96,995.51 元;2.
沈阳实华
铁西百 被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欠款 96,995.51 元的利息,利息自 2023 年 3 月 23
货 告 同纠纷 12797 号 民法院 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3 年 3 月 23 日一
限公司
年期 LPR 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230 元,由被告负担。
沈阳市铁 一审判决:1.被告铁西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欠付货款 289,592.69 元;2.被告
铁西百 被 西区钰龙 买卖合 (2023)辽 0106 民初 沈阳市铁西区人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 289,592.6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货 告 山庄玉石 同纠纷 17956 号 民法院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123
经销中心 元,由原告承担 2,827 元,由被告承担 5,296 元。
诉前调解:1.原告商业城百货与被告王子鸣自愿达成即时履行协议,被告王子鸣用保证金抵消租
商业城 原 租赁合 沈阳市沈河区人
百货 告 同纠纷 民法院
减半收取 430 元,由被告王子鸣自愿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海兵支付商铺回
购款人民币 1,131,724 元;2.如被告商业城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之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商铺回购款人民币 1,131,7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刘海兵自收到被告商业城支付商铺回购款后 10 日内,协助被告商业城办理坐落于沈阳
(2023)辽 01 民终 沈阳市中级人民
被 租赁合 市沈河区朝阳街 23 号 3-01 商铺的更名过户手续,将该商铺登记在被告商业城名下,办理过户手
告 同纠纷 续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商业城负担,商铺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前,上述商铺仍归原告刘海兵所 1,131,724.00
有;4.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5.驳回原告刘海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986 元,由被告商业城、沈阳商业城(集
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4,986 元,由上诉人商业城负担。
一审判决:1.被告沈阳米赫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7898039 号“冬冬宝”注册商标专
陕西冬冬 商标权 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被告铁西百货公司卖场三楼的柜台展示柜、产品包装袋、产品吊牌、产品
铁西百 被 (2023)辽 0192 民初 高新技术产业开
货 告 544 号 发区法院
限公司 权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5,000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沈阳裕正
铁西百 被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民法院
公司
辽宁天湖
铁西百 被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民法院
责任公司
沈阳博誉
铁西百 被 联营合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同纠纷 民法院
有限公司
沈阳商超
铁西百 被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民法院
公司
青岛叁次
侵犯信
元知识产
铁西百 被 息网络 高新技术产业开
货 告 传播权 发区法院
理有限公
纠纷
司
沈阳市永
铁西百 被 沈阳市铁西区人
货 告 民法院
限公司
一审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租金 26,833.33 元;2.被告于本判
沈阳百巳 房屋租
商业城 原 (2023)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设施服务费 8,050 元;3.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百货 告 26472 号 民法院 日内,给付原告促销服务费 3,683.33 元。案件受理费 764 元,保全费 406 元,公告费 500 元,由
有限公司 纠纷
被告承担。
被 买卖合 (2024)辽 0103 民初 沈阳市沈河区人
告 同纠纷 1539 号 民法院
合计 9,716,687.85
附件 2:
涉及诉讼未结案件基本情况
诉
序 我司 讼 对方 案 涉案金额
案号 受理法院 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号 主体 地 主体 由 (元)
位
仲裁裁决:一、被申
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2008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1 月至 3 月加班费 3,236.36 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23 支付申请人下列款
沈阳市沈
劳 (2024)辽 年 2 月至 3 月提成工资 2,961.04 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3 月垫付的电话 项:1.违法解除劳动
河区人民
被 动 0103 民初 费 109.4 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失业金 43,548 元。 合同赔偿金
商业 法院;沈
申 杨晓 争 777;512 号; 一审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8 年 8 月 23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132,329.08 元;
请 杰 议 沈劳人仲字 日)139,840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2023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3,616.55 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2.2023 年度未休年假
货 人事争议
人 纠 (2023)1281 (2023 年 1 月至 3 月)加班费 3,236.36 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2023 年 2 月至 3 月提成工资 工资差额 735.63 元;
仲裁委员
纷 号 2,961.04 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3 月垫付的电话费 109.4 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3.加班费差额 834.48
会
失业金 43,548 元。以上合计 193,311.35 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元。二、对申请人其
商业城百货: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沈劳人仲字[2023]1231 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 他仲裁请求不予支
违法解除赔偿金 132,329.08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持。
一审尚未判决。
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
金 300,000 元(25,000 元*6 月*2 倍)(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2.请求依法裁 仲裁裁决:一、被申
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申请人的 2016 年至 2022 年 11 月的年薪,共计 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
沈阳市沈 2022 年 11 月的带薪休假工资,共计 196,552.52 元(25,000/21.75*300%*57 天);4.请求依法裁定 性支付申请人下列款
劳 (2024)辽
河区人民 被申请人立即移交申请人人事档案。 项:1.违法解除劳动
被 动 0103 民初
法院;沈 一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沈劳人仲字(2023)1669 号仲裁裁决;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终止与原 合同赔偿金
商业 申 董晓 争 821、862 号;
城 请 霞 议 沈劳人仲字
人事争议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3.请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原告的 2016 2.2022 年度未休年假
人 纠 (2023)1669
仲裁委员 年至 2022 年 11 月的年薪,共计 331376 元;4.请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 工资差额 6,462.72
纷 号
会 原告的 2016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的带薪休假工资,共计 123478.66 元 元。二、对申请人其
(23558.43/21.75*200%*57 天);5.请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移交原告人事档案;6.请求法院依法判 他仲裁请求不予支
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持。
商业城:1.依法撤销沈劳人仲字(2023)1669 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一款,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 一审尚未判决。
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82701.16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房 元(违约金以 479,197.08 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一日 0.1%的标准,从 2023 年 6 月 21 日开始计算,
辽宁
屋 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为 11,979.93 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省盛
租 被告向原告支付设施服务费 95,839.41 元,以及未按约支付设施服务费的违约金 2,395.99 元(违约
商业 锦商 (2023)辽 沈阳市沈
原 赁 金以 95,839.41 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一日 0.1%的标准,从 2023 年 6 月 21 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
告 合 2023 年 7 月 14 日为 2,395.99 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
货 营有 24787 号 法院
同 支付促销服务费 3,000.00 元,以及未按约支付促销服务费的违约金 75.00 元(违约金以 3,000.00
限公
纠 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一日 0.1%的标准,从 2023 年 6 月 21 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14
司
纷 日为 75.00 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合计为 592,487.4 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由被告承担。
房
辽宁
屋
省盛 1.请求解除原告辽宁省盛锦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业城百货 2023 年 4 月 20 日签订的《租赁
租
商业 锦商 (2023)辽 沈阳市沈 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未履行部分为 3,965,153.39 元;2.请求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
被 赁
告 合
货 营有 20941 号 法院 元;5.请求被告返还管理费 10,000 元;6.请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 250,000 元;以上共计为
同
限公 4,506,518.34 元。7.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纠
司
纷
沈阳
郁丛 沈阳市铁
铁西 被
百货 告
有限 法院
公司
杭州
华日 沈阳市铁
铁西 被
百货 告
有限 法院
公司
沈阳
施普 沈阳市铁
铁西 被 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百货 告 1 日,实际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合计金额 19,019.34 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有限 法院
诉讼费
公司
劳
(2024)辽 沈阳市沈
商业 被 安丽 动 要求被告履行企业内定的终身享受工伤医药费及营养费补助,支付其自 2023 年 5 月至判决之日的
城 告 颖 争 费用人民币 10,800 元
号 法院
议
沈阳 买
龙泽 卖
(2024)辽 沈阳市铁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 5,085.98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自
铁西 被 源商 合
百货 告 贸有 同
号 法院 计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为人民币 295.16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公 纠
司 纷
劳
被 动 沈阳市劳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4 万元(自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商业 申 陈志 争 沈劳人仲字 动人事争 年 2 月 28 日);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11.0344 万元(自 2013 年 7
城 请 广 议 (2024)156 号 议仲裁委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 1,720 元。1
人 纠 员会 至 4 项合计 35.2064 万元。
纷
劳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92,064 元(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被 动 沈阳市劳 年 3 月 24 日)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370,116 元(2012-2023
商业 申 争 沈劳人仲字 动人事争 年)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62,758.62 元(2019-2022)4.请求
城 请 议 (2024)266 号 议仲裁委 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 13,000 元(2018 年 9 月)5.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
人 纠 员会 未发工资 45,000 元(2022 年 4 月-2023 年 3 月)6.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采暖费
纷 (2022—2023)3,250 元。1 至 6 项合计 1,086,188.62 元。
合计 7,199,6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