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4-028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4/5/9 - 2024/5/10 2024/5/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0,673,1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853,851.20 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发放日
A股 2024/5/9 - 2024/5/10 2024/5/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对个人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
知》
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932989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